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监管制度
  • 2017-01-13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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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县级商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的行为。
(二)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登记,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加强监管。
(二)加强对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主动沟通协调,开展经常性业务指导和培训,定期联合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项目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市商务和粮食局原则上按照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比例进行抽查,同时此前出现过违规现象的县(区)进行重点抽查。
市商务和粮食局对被抽查企业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予以核查:
1. 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现行规定的项目,对有关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提出补充修改材料意见,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至市商务和粮食局;
2. 备案申请材料与现行规定不符的项目,请有关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对违规审批现象予以说明,市商务和粮食局将有关审批部门和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二)每季度对已备案登记的未抽查项目进行一定比例的复查:复查项目兼顾随机性和公平性,市商务和粮食局根据一定比例在已备案登记但未抽查的项目中进行复查,并尽可能确保各县(区)均有被抽中复查的概率。
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企业备案申请材料报送至市商务和粮食局,发现存在违规备案情况的,将有关审批部门和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将违规企业信息及时通报全市各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
(二)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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