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监管
  • 2017-01-13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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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为加强对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监管,确保依法开展粮食收购,督促被许可人持续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粮食收购经营者上年度粮食购销存情况;
(2)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
(3)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是否还在有效期内;
(4)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变化,是否还符合粮食收购许可条件;
(5)粮食收购经营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6)粮食收购经营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7)粮食收购经营者报送统计报表、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情况统计表等报表或材料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要求企业定期报送统计报表,建立台账;进行实地核查,对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和设施进行查看,对收购行为进行检查。每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抽取30%的企业开展年度核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3)制作现场检查书面记录;
(4)制作监督检查报告;
(5)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6)督促落实整改;
(7)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粮食收购经营者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和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暂停或撤销其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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