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餐饮业经营的监督管理制度
  • 2017-01-13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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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有关规定,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餐饮经营的企业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重点监督检查餐饮经营者在依法经营、贯彻标准、节能减排、反对食品浪费、不得销售不合格食品、餐厨废弃物处理、价格标示、禁止设立最低消费、外送服务、促销活动、投诉制度、应急管理等餐饮服务流程方面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不定期检查,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三)市商务和粮食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自行组织或委托县级商务部门对属地企业执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举报、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市商务局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市商务局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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