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电维修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制度
  • 2017-01-13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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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有关规定,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提供家电维护保养、故障修理、使用咨询指导等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重点监督检查家电维修经营者职业资质,家电维修经营者授权证明公示,家电维修经营者的保密情况和是否存在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等禁止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不定期检查,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三)市商务和粮食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自行组织或委托县级商务部门对属地企业执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举报、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对于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于家电维修经营者实施禁止性经营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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