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商业特许经营监管
  • 2017-01-13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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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特许经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是否存在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企业开展不定期检查,每年原则上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三)市商务和粮食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自行组织或委托县级商务部门对属地企业执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举报、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五、监督检查处理
特许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商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由设区市商务部门予以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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