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和参与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政策性粮食的数量、质量、品种及储存情况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二)政策性粮食收购、销售、轮换和动用是否符合规定;
(三)政策性粮食承储单位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台账是否符合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开展现场检查;查阅政策性粮油承储单位有关资料、文件、凭证、台账;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三)制作现场检查书面记录;
(四)制作监督检查报告;
(五)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六)督促落实整改;
(七)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承储(代储)企业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纠正或限期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监管单位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改正,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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