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制度
  • 2017-01-13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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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11号)有关规定,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或销售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重点监督检查经营者收购产品进行登记、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不定期检查,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三)市商务和粮食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自行组织或委托县级商务部门对属地企业执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举报、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其他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行为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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