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的监督管理制度
  • 2017-01-13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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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活动。为了加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管理,做好风险应对和防范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行为是否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正常经营等情况。
(二)遵守我国对外劳务合作有关规定情况
(1)对外劳务合作资格事项(含申报、变更、注销)是否经过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及时、完整、准确填写了相关数据和信息;
(2)外派劳务项目审查是否在办理外派劳务招收备案手续后,才能招收外派劳务人员;
(3)是否按《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4)是否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
(5)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或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派出的劳务人员数量超过100人的,是否安排随行管理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随行人员名单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备案;
(6)是否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当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否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部门报告;
(7)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经营中是否出现过违约或者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8)是否遵守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规定。
(三)遵守用工项目所在国有关规定情况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及劳务人员是否因违反用工项目所在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而受到处罚。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针对商务部、省商务厅通知要求等开展不定期专项监督检查。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县(市)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三)日常监督检查:发证后开展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到两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商务部、省商务厅通知要求下发文件至各区、县(市)商务部门,提出检查范围、内容、方式、材料报送和实施要求,检查结果汇总后上报省商务厅。
五、监督检查措施
区、县(区)商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相关对外劳务合作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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