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登记,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事非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加强监管。
(二)加强对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主动沟通协调,开展经常性业务指导和培训,定期联合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定期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项目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
(二)每季度对已备案登记的未抽查项目进行一定比例的复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抽查:对被抽查的企业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中暂时锁定管理权限并通知相关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相关审批部门在收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被抽查企业的纸质备案申请材料报送至市商务和粮食局。市商务和粮食局原则上按照各县(区)审批项目的比例进行抽查,同时此前出现过违规现象的县市区进行重点抽查。
市商务和粮食局对被抽查企业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予以核查:
1. 申请材料符合现行规定的项目,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中恢复原管理权限。
2. 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现行规定的项目,对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同时提出补充修改材料意见,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至市商务和粮食局;经核查后,备案申请材料及补充材料符合现行规定的项目,将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中恢复原管理权限。
3. 备案申请材料与现行规定不符的项目,请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对违规审批现象予以说明,市商务和粮食局将有关审批部门和企业列入"黑名单"。下一步将对出现问题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的项目加大抽查力度,对出现问题企业申报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从严审核。
(二)复查: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企业备案申请材料报送至市商务和粮食局,发现存在违规备案情况的,将有关审批部门和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对违规企业申报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予以从严审查甚至停止办理。
复查项目兼顾随机性和公平性,市商务和粮食局根据一定比例在已备案登记但未抽查的项目中进行复查,并尽可能确保各县(区)均有被抽中复查的概率。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明显与现行规定不符的企业,要求违规企业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前,对违规企业申报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予以从严审查甚至停止办理。
(二)将违规企业信息及时通报商务部及全市各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
(三)检查中发现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存在违规登记情况的,列入"黑名单",第一次予以警告,一年内连续出现两次违规现象的,在全市商务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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