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地区内从事非省级审批商品目录加工贸易业务的经营企业、加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外贸易经营者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相关规定;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是否存在伪造、变造;
3、经营企业及加工企业的生产能力证明是否经过主管部门审批有效;
4、是否提供进出口关税配额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监督;
2、通过联网平台查询、审核相关数据;
3、对企业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监督检查,与网上数据进行核对。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
1、要加强对本地区加工贸易核销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要求经营企业在出口核销后的30天内将海关的核销通知单报原审批机关核销备案。对逾期未能办理核销备案的企业,要查清原因,并暂停批准其开展新的加工贸易业务;
2、要积极与海关、税务、银行和外汇等部门配合,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交流与协作,加大对加工贸易的综合监管力度。
3、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加工贸易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4、指定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5、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6、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加工贸易相关管理办法实施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7、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加工贸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1、通过对企业的实地考查,对违法违规或不具有实质性生产能力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不予办理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
2、对未经批准、擅自内销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的,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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