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目录内,下同)并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企业法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表、购卡章程、协议及资金管理制度等情况。
2、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买登记情况、购买方式、购卡限额、退卡等操作程序执行情况
3、检查发卡企业预收资金用途、预收资金余额比例、资金存管制度、资金存管协议与帐户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督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3家发卡企业。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面不少于3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单用途预付卡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局指定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实施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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