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监管
  • 2017-01-13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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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对象
外国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外国投资行为及其影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所填报的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三)是否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所列的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四)是否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所列的限制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五)是否存在触发国家安全审查的情形;
(六)是否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
(七)是否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企业遵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进行检查,及依法定职权启动检查。
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情形,可采取:书面通知责成说明情况,并依法开展调查;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备案;提请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纳入外商投资诚信档案,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对于诚信档案,企业及其投资者有查询的权利,对记录不完整或者有错误的,可以申请修正。企业及其投资者改正违法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3年未再违规,不诚信记录应当移除。
加强与外汇、税收、工商、海关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及合作,形成协同监管,合力防范外国直接投资中的逃税、异常资金流动、逃避履行投资义务、非正常撤资等行为,逐步建立对不诚信投资者的跨境追偿和处罚机制。
四、监督检查处理
1、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能按期履行备案义务,或在进行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2、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逃避履行备案义务,在进行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3、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限制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4、涉及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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