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粮食经营者(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粮食经营者保持必要的库存量情况,是否执行政府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
(3)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4)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照规定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运输的技术标准与规范;
(5)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并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6)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7)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粮食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进行现场检查;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台账和粮食收购许可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3)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4)制作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和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5)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者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6)将监督检查报告以及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的粮食经营者,根据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对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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