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得拍卖经营许可的拍卖行及分支机构;
(二)取得典当经营许可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二)企业变更符合情况;
(三)企业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拍卖法》或《典当管理办法》有关法律的规定;
(四)拍卖、典当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五)拍卖、典当企业是否存在许可证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信息系统监管;
(二)行业协会协管;
(三)县(区)商务部门日常检查;
(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抽查,每年原则上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各企业按时上报经营数据和相关信息;
(二)以抽查方式开展现场核查,对不规范经营企业进行现场整改;
(三)对拍卖企业公告年度业绩。
(四)对典当企业开展年检工作,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任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管:通过信息系统对拍卖行或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日常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如有违规情况,通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整改情况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拍卖行及分支机构公告年度业绩:省商务厅通知取得拍卖经营许可的拍卖行及分支机构上报有关报表,综合信息系统监测情况,公告年度业绩及规范诚信经营情况。
(三)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年审:省商务厅通知取得典当经营许可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证书副本上盖章,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责任整改,整改不通过或者拒不参加整改的,予以注销经营许可;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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