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报废汽车行业监管
  • 2017-01-13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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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572号)、《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管的通知》(湘商建[2014]19号)
二、监督检查对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三、监督检查内容和方式
1、信息系统监管;
2、行业协会协管;
3、日常检查,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是否如实、准确、完整,书面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
4、抽查,不定期检查企业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办法等规定。
5、接收群众举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辖区内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加强督导和检查,严格报废汽车回收网点的监控。督促企业做好报废汽车强制报废、注销登记、拆解档案和数据库管理等基础性工作,认真核查其电子档案和记录台账。
2、加强与公安、工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准确掌握情况,从报废汽车的注销登记、回收拆解、拆解市场整治、路面巡查等环节,强化对报废汽车的监督管理,切实杜绝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行驶和流入市场
五、监督检查程序
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督管理,规范回收拆解行为,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对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售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拼装车,以及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一经查实,提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对涉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售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的,报省厅吊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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