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竞赛的监督检查
  • 2017-01-16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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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面向社会的体育竞赛。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举办单位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2.体育竞赛使用的场地、设施、器材和用品等举办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3.体育竞赛举办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4.举办单位是否按照体育竞赛的相关竞赛规程规定组织实施。
5.举办的体育竞赛的信息是否公开。
6.举办单位是否选派和聘请经体育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的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
7.体育竞赛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
8.体育竞赛是否有完善的应急预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由各县区(管理区)对所辖行政区域内举办面向社会的体育竞赛进行实地检查。
2.对跨行政区域或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体育竞赛,由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实地检查或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实地检查或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给予警告。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面向社会的体育竞赛,视情况赴实地进行检查或抽查。
2.对发现的问题书面告知责令整改。
3.对整改不到位的给予警告。拒不整改的责令停止办赛。
4、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给予警告。拒不整改的责令停止办赛。对扰乱和破坏体育竞赛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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