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县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措施
1.按地区进行抽查。每半年抽查不少于6次并不少于4个执法单位。抽查内容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行政执法案卷、投诉举报处理、上级督办事项、本单位监督检查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其他行政行为等,采用实地查看和收听收看等方式。重点抽查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对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情况。
2.按执法活动活跃度检查。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活动数量相对高的地区,每季度集中检查不少于3次。
3.按市政府要求自我评查。与市法制办每年开展的执法案卷评查同步进行,每年对全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自我评查一次。
4.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箱、邮寄地址等。对行政执法主体及活动的投诉举报实行首办负责制,第一时间受理并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者。
5.按检查结果设定下次重点检查单位名单。执行监督检查部门对上述各类监督检查的结果负责进行反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并负责收集整改结果。凡需重点整改的单位列入下次重点监督检查的名单。
四、监督检查程序
1.事前准备。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的事项类别、数量及区域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下发检查通知,培训检查人员,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纪律和责任分工等。
2.实施检查。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问卷等方式开展检查。发现问题、查找原因、提出要求、按时反馈。
3.整改落实。按照检查结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监督整改落实情况,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在网上公示。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行政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对以上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予以撤销。被查单位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被查单位对《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通知的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查单位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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