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培训、中介服务等为内容的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一般体育经营活动
1.经营者应当配备符合技术和质量标准的体育设施、器材和用品,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2.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明确警示和真实说明,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3.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得超越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进行有偿健身指导服务。
4.经营性健身服务单位不得聘用无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健身指导服务。
(二)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体育经营活动(射箭、拳击、皮划艇、击剑、蹦床、柔道、赛艇、游泳(含蹼泳)、救生、射击、摔跤、帆船、跳伞、动力伞、登山、攀岩、汽车、摩托车、摩托艇、滑水、武术(含散打)、跆拳道、弓弩、健美、健美操、体育舞蹈、漂流、冲浪、运动游艇、空手道、蹦极、保龄球、高尔夫球等项目)应当配备必要的体育指导人员,为消费者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三)危险性大的体育经营活动(射箭、游泳射击、动力伞、滑翔、登山、攀岩、汽车、摩托车、摩托艇、弓弩、漂流、冲浪、潜水、蹦极、探险等项目)
1.应当配备必要的体育指导人员和救护人员。
2.从事危险性大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十日内,将有关材料报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潜水和攀岩)
1.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2.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3.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4.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经营场所开放高峰时期的专项检查。
2.根据投诉举报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制定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要求等,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在各县区(管理区)检查的基础上,检查通过明查暗访、重点抽查等形式进行。
3.督促整改。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检查时,体育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建立检查档案,将各项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等存档。
对于检查过程中发展的问题和违法行为,应责令经营者改正或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体育经营活动一般违法行为由各县区(管理区)体育行政部门查处,市局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体育活动违法行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首页
市政府
政务要闻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政府数据
幸福永州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