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传承基地的认定
  • 2017-01-16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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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区、管理区文化主管部门,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各类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各县区、管理区文化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工作情况。
2.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对项目的保护传承情况。
3.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履行的项目传承、公益宣传活动情况。
4.各类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的保护、传承、教学、研究、宣传工作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实地抽查:按非遗门类、基地类别,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存续情况、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情况、各类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的传承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2.要求各县区、管理区文化主管部门、各类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上报保护工作总结,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开展考核评价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检查各县区、管理区文化主管部门、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各类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是否按提交的保护规划开展保护工作。
2.检查评估各县区、管理区文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效;检查评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建档、保存、保护、传承、传播、研究工作;检查评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在培养后继人才及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传承活动;检查评估各类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应承担的保护传承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市文化主管部门下发通知,对各县区、管理区文化主管部门、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的项目保护传承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2.各县区、管理区文化主管部门、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对各自承担的保护传承工作,按要求向市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3.市文化主管部门对各县区、管理区文化主管部门、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上报的自查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组织专家委员会,按门类进行实地抽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因未能有效实施保护规划,或因保护不力或保护措施不当,导致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存续出现严重问题的,由市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导致项目存续状况恶化的,撤销其保护单位资格,重新认定保护单位;因客观环境改变、保护不力等原因导致不再呈“活态”特性而消亡的,经市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核认定,报市政府批准,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2.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或丧失传承能力的,由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3.对于各类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因怠于履行保护职责,未能有效开展保护传承工作的,由市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经专家委员会审核认定,撤销其保护基地资格,收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标牌,并向社会公告。
4.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怠于履行保护职责,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消亡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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