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引进播出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管
  • 2017-01-16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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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对象
引进播出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机构(仅限市本级台)。
二、监督检查内容
引进播出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是否经过报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书面检查;2.监测核查;3.举报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审核引进播出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手续是否齐全。
2.通过收听收看审核播出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是否符合规定。
3.受理举报投诉,发现未批先播的,责令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审核各频率、频道节目播出表,查看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情况。
2.组织监测员对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进行收听收看监督,复核引进播出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报批材料。
3.发现违规引进播放行为,立即责任撤播,并组织监测员跟踪监测整改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引进播放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立即责令撤播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作出处罚。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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