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的监管
  • 2017-01-16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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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所使用的台标是否符合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书面检查;2.监测核查;3.举报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发现变更台标的播出机构审查其变更手续。
2.通过收听收看审核台标是否符合规范。
3.受理举报投诉,通过技术监测核实擅自变更台标的违规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在申请换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时,审核变更台标的手续是否齐全。
2.组织监测员对各广播电视频道的台标进行日常的收听收看,监督各台的台标标注的规范性。
3.发现擅自变更台标行为,立即责成播出机构纠正违规行为,并对整改后的台标作跟踪监测。
六、监督检查处理
检查中发现擅自变更台标的行为,责令改正。对拒不整改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级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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