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经我局行政许可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被许可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是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书面核查;2.实地检查;3.重点检查;4举报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局机关各职能科室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应根据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不定期地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事后跟踪监督检查。局机关各职能科室在接到局文化市场科新增被许可人信息后,应在三个月内实施被许可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的首次监督检查。对备案类活动审批项目可采用抽检的形式在活动期间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事前准备。统计分析行政许可事项类别、数量及区域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下发检查通知,培训检查人员,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纪律和责任分工等。
2.实施检查。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问卷等方式开展检查。发现问题、查找原因、提出要求、现场反馈。
3.整改落实。按照检查结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监督整改落实情况,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在网上公示。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及履行法定义务的问题应作如下处理:
1.情节轻微能通过提醒改正的,对被许可人实施告诫,敦促立即改正。
2.行政许可承诺的条件未达到的,责令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3.被许可人有违法情形的,抄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由执法机构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4.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①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②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⑤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三)对取消审批的行政权力事项(含备案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已取消审批的行政权力(含备案事项)的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已取消审批的行政权力(含备案事项)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及是否存在违法情形。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重点抽查;2.举报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履行提醒注意义务,向社会公布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活动禁止和限制事项。
2.对从事已取消审批(含备案事项)的行政权力的活动场所、内容以及履行义务情况,每季度一次按照地区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结果反馈被查人并上网公示。
3.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箱、邮寄地址,对投诉举报实行首办负责制,按时受理并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按时反馈举报者,并为举报者保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事前准备。通过对网上工商登记资料、备案材料等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已取消审批的行政权力(含备案事项)活动发生的类别、数量及区域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下发检查通知,培训检查人员,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纪律和责任分工等。
2.实施检查。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对从事已取消审批的行政权力(含备案事项)的活动,依法开展检查。检查中做好记录,检查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被检查者。有关检查材料要有检查者、被检查者或者委托人签字后归档。
2.结果处置。按照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从事已取消审批的行政权力(含备案事项)活动,按照属地管理或分级管理的职责分工及时依法处理。处理情况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相对人人从事已取消审批的行政权力(含备案事项)的活动有违法情形的,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被检查人对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监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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