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项目的审核转报
  • 2017-01-16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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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批准的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文化交流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时间执行。
2.文化交流项目是否在批准的地点举办。
3.文化交流项目的内容是否按照批准的内容执行,是否涉及关于我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不正确、不规范表述,是否涉及秘密。
4.文化交流项目执行的成效。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现场抽查:对在境内举办的演出、展览等文化交流项目实行现场抽查,抽查率不少于20%。
2.各县区、管理区文化行政部门在市级文化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3.对在境外举办的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项目,实行事后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审核文化交流活动手续是否齐全。
2.审核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发现不符的,责令改正。
3.交流项目执行完毕后,依据执行单位报送的总结情况、新闻报道情况、驻外使领馆反馈情况对活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对在境内执行的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项目,经研究认为有必要抽查的,由市局派员或由县区、管理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现场检查。
2.项目执行完毕后,由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向省文化厅报送活动总结。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检查中发现违规情况的,责令执行单位改正。
2.事后检查发现违规的,要求执行单位详细说明情况,并尽量弥补。
3. 对于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的行为,报告人事、纪检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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