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律法规规定被临时占用的市级公共体育设施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被临时占用的公共体育设施所开展的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用于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
2.公共体育设施的占用时间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不得超过10日)。
3.占用期满后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是否恢复原状。
4.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所获收入是否专项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在活动开展过程中赴实地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在申报的占用期满后赴实地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是否存在超期占用,以及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恢复原状的相关情况。
3.对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所获收入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4.对投诉举报违法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定期检查:根据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发生的时间,在事中、事后进行定期检查。
2.不定期抽查:主要对收入使用情况、日常是否存在违法占用情况等进行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检查过程中,应对公共体育设施开展活动的具体内容、实际占用时间、功能用途恢复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作出详细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必要时可通过摄影、摄像等手段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相关情况进行记录取证。
对于检查过程中发展的问题和违法行为,应告知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和实际占用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于未按规定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应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于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场地开展非体育性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活动场地的收入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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