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出版活动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出版活动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质和条件、标准、范围、内容、方式以及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2.重点抽查;3.举报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履行提醒注意义务,向社会公布出版经营活动禁止性和限制性事项。
2.审查从事出版活动相对人的主体资质,通过审批机关的许可决定档案、工商登记、自我申报等材料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网上公示。
3.对从事出版活动相对人的场所、内容以及履行义务情况,通过网上排查、日常巡查等方式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后作出处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被检查人并上网公示。
4.设立投诉举报。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箱、邮寄地址,按时受理和核查从事出版活动行政相对人主体资质和活动范围等的举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日常监督检查。按日常工作要求、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做好检查日志记录,发现问题按照属地管理的职责分工及时依法处理,结果按规定予以公示。
2.重点监督检查。根据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版活动发生的事项类别、数量和举报等因素,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主体不合法的行政相对人从事出版活动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督促其补办手续,并视情节和产生的后果依法移交工商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2.发现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或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作出处理。
3.发现主体合法的行政相对人有违法情形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视情节和产生的后果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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