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内容
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赋予了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有行政处罚裁量空间的条款,按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或从轻处罚的违法行为、一般处罚的违法行为和从重处罚违法行为三种情形分设三个裁量阶次进行区分;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审计执法具体情况,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审计执法实际,制定了《永州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和《永州市审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永审发〔2013〕34号)。上述文件具体内容已在永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站公布,网址http://xxgk.yzcity.gov.cn/web65/site/art/2013/10/29/art_13937_33455.html
三、有关措施
1.在适用裁量权作出免予、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有充足的事实、理由、证据,并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理或者审计业务会议记录中予以说明。
2.审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充分听取被处罚的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保障被处罚的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3.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等。法规审理部门应当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进行审理,提出处罚的审理意见和建议,并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4.因行使裁量权不当,并造成严重后果,经确认构成执法过错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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