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 2017-01-17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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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市统计局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永政办电〔2010〕36号)精神以及省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0年7月制定了《永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永统〔2010〕14号)。后根据2013年6月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修订工作的通知》(永政法发〔2013〕5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永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永统〔2013〕24号)。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省统计局文件要求,市统计局于2013年12月印发了《永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永统〔2013〕24号),作为全市统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永州统计信息网站公布,网址:www.yzts.gov.cn。
三、有关措施
(一)市统计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县(区)统计部门在市统计局公布的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统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各级统计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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