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区)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辖区内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
(二)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情况;
(三)统计局领导班子建设、行风建设,县级、镇(街道)政府统计机构设置和配合开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及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等基础建设的情况;
(四)实施统计普法、统计执法、统计稽查、案件查处及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的情况;
(五)组织实施国家周期性普查项目的情况;
(六)执行统计制度和管理统计调查的情况;
(七)规范和管理统计中介机构和民间统计组织的情况;
(八)市政府和市统计局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统计巡查、统计监督检查、统计数据核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包括确定检查对象、时间、重点内容、具体要求、工作安排、检查组组成人员等。
(二)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向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时间、重点内容、具体要求、检查工作安排及检查组组成人员等有关检查事项。
(三)实施检查。统计检查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帐表、会议记录及有关材料;与被统计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个别谈话;向被统计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发放调查问卷;抽查县级、镇(街道)政府统计工作和基层统计单位;召开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并听取对市统计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被统计检查单位领导班子反馈检查情况;就统计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与被统计检查地方政府分管领导或被统计检查市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四)提交检查报告。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写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统计工作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问题与原因分析、问题处理意见等。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市局法制部门对检查组呈报的检查报告进行认真审定,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统计检查中发现达到市局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的,由市局按照相应执法流程进行查处。
(二)对统计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领导干部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由市统计局成立专案组或由市统计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成立联合办案组,联合查处。
(三)必要时,可将统计检查报告抄送被检查单位或被统计检查地方政府。
被统计检查单位要针对统计检查组和市统计局要求整改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并自收到统计检查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统计局报送整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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