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华侨回国定居审批的监督检查
  • 2017-01-16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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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旅游外事侨务局、外侨办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县(市、区)侨办受理程序是否规范,抽查申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包括:
1.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2. 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3. 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提供复印件;
4. 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非中文的需提供翻译件),并提供复印件。
(二)汇总全市华侨回国定居情况,报省侨办。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汇总各县(市、区)备案表,进行核查;
(二)现场督查;
(三)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四)督促各县(市、区)侨办自查;
(五)向侨胞了解办理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派专人到重点县(市、区)进行抽查;
(二)督促各县(市、区)做好自查工作;
(三)联合市公安局厅对华侨回国定居受理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检查县(市、区)侨办初审材料准备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汇总报省外侨办。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申请人违法违规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落户手续并查证属实的,按《湖南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撤销已经登记的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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