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管
  • 2017-01-16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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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测检验服务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在本辖区内开展业务的外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三)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四)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
  (五)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
  (六)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七)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
  (八)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九)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十)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十一)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十二)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十三)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十四)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二)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开展复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对违法违规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检查;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乙级机构的处罚,报省安监局决定实施,报安监总局备案;对甲级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建议,及时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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