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机构监管
  • 2017-01-16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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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执业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安全评价机构、在本辖区内开展业务的其它安全评价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的。
  (二)资质条件不符合或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三)超出批准的安全评价业务范围开展业务的;
  (四)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六)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七)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的;
  (八)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十)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十一)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二)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十三)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十四)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十五)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十六)其他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年度考核;
  (二)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复查;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对违法违规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检查。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检查结果逐级上报,根据违法违规情节依法查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的违法行为及暂停、撤销资质的行政处罚建议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乙级安全评价机构撤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报省安监局决定实施。其他处罚措施提出建议,报省安监局决定并实施,或根据省安监局依法委托或交办我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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