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监管
  • 2017-01-16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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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对象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计划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三)重点抽查;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各级安监部门在实施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监管执法证件。
  各级安监部门进入用人单位查阅职业健康管理相关台账资料,对工作场所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各级安监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五)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级安监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和相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存在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执法文书,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执法文书。
  县市(区)安监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安监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安监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安监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处以罚款;
  (三)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四)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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