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计划监督检查;
(二)重点时段专项抽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行政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级安监部门应当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计划监督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检测检验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检查时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对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下达书面执法文书,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专项抽查可由当地安监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安监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在抽查过程中,对被检查单位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处理或交县市区安监局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反馈。
(三)市安监局对列入市级年度执法计划的企业,按照年初确定的检查计划和检查频次开展执法检查,市安监局计划执法检查不代替属地安监部门的日常监管。
(四)市安监局适时对下级安监部门负责行政检查的对象进行抽查,一并对下级安监部门工作进行监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各级安监部门应当依法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二)县市(区)安监局应当加强对取得许可证照企业的后续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安监局。
(三)各级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予以撤销安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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