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市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
(二)全市范围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的安全培训工作。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培训机构
1.是否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的条件;(组织机构、场地、管理人员、师资、教学设备设施等)
2.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执行情况;
3.是否按培训大纲规定内容实施培训;
4.是否使用优秀的安全培训教材;
5.培训时间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6.是否按规定的标准收费;
7.培训档案建立及规范情况;
8.培训师资是否符合经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9.从事高危行业企业负责人、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是否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
1、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2、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3、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情况;
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5、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6、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各级安监部门按监管范围监督检查为主,市安监局对县市(区)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实施指导。
市安监局根据工作实际每年组织1至2次专项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安全培训机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应对辖区内安全培训机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整改。相关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二)市安监局组织开展的专项督查,要做到重点突出,有的放矢,在确定督查范围,制定督查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再组织实施督查,着力提升专项督查的工作效能。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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