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内容
安监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或机构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危害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二、标准规范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实施,我市执行的《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3版)》已不适应新法要求,等省制定新基准并公布后,按新基准实施。
三、有关措施
县级以上安监部门或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者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裁量的,参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各级安监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安监部门有权对下级安监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撤销、变更。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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