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及化工医药安全监管
  • 2017-01-16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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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纳入市安监局计划执法的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
  (二)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县市(区)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行业企业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督查,对有关企业进行抽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有关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情况,企业落实《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开展隐患排查自查自纠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计划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整治)。
  (三)重点抽查。
  (四)联合检查。
  (五)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应当对有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有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对企业进行书面反馈,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专项检查可由当地安监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安监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对有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市安监局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批重点企业或隐患问题较多的企业,通过组织聘请专家开展上门服务和专项检查的方式,帮扶企业查找隐患,提升安全水平。
  (三)市安监局对列入市级执法计划的企业,每年按照年初确定的检查计划和检查频次开展执法检查,并适时抽查下级安全监管机关行政检查对象,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相关安监部门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各级安监部门发现企业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相关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二)市安监局督促指导县市(区)安监局加强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
  (三)各级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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