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对象
行使属地管理权限的县市区安监局及其执法工作人员。
二、监督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和实施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机关法定职责的履行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使用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六)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七)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八)行政处罚裁量制度建设情况;
(九)违法行为查处以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十)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
(十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纠纷应诉处理和行政赔偿结果情况;
(十二)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情况;
(十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合法性情况;
(十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方式
以落实监督检查计划、专项检查、跟踪督办、重大案件备案审查、案卷评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安全生产执法质量考评、法治政府建设等)考核等方式进行,同时,坚持多种监督方式并举,自觉接受司法、人大、政协、监察等部门监督,积极稳妥引入外部监督,重视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各级安监部门还可结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施发放执法监督卡、定期回访案件当事人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
四、监督、服务措施
(一)对行政执法主体、履行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依据、处理决定是否合法、适当、执行情况是否到位等进行全面检查。
(二)加强对县市(区)安监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制定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开设县市(区)、乡镇街道安监人员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培训班,举办安监部门负责人、各类专题知识业务培训班等,研究完善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重点做好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持证考试、业务技能、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五、监督程序
根据工作计划安排以及申诉举报、人大、司法等部门的建议,部署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或专项执法监督检查等,并采取现场检查、查阅案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和掌握全市安全监管系统行政执法情况。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依法做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决定,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反馈意见并提出要求,跟踪问效,督促整改落实情况。
六、监督处理
对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公务员法》、《行政复议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做出行政复议意见书等;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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