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对象
受委托从事人防行政审批事项的县人防办及其工作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受委托事项的审批、备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批程序、归档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人防质量监督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效果是否符合要求。
3、监督检查方式
(1)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2)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3)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4)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4、监督检查程序
(1)各县人防办按月将委托事项的办理清单报送永州市人防办。永州市人防办每季度检查一次,全面核对相关资料。
(2)每年年底,永州市人防办按照当年办件量的5%进行抽查,对抽中的项目,现场检查。
5、监督检查措施
(1)加强指导。制定下放许可事项的业务操作规程,作为受委托机关实施委托行政许可的工作规范。及时进行业务问题研讨,对各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存在的业务问题给予指导;
(2)强化监督。结合下放权力事项的特点,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3)纠错补救。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
(4)责令整改。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受委托机关问题和错误,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各受委托机关限期整改。
6、监督检查处理
县人防办及相关人员在行使受委托行政审批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防办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许可决定;对从事人防行政审批事项的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1)审批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
(2)审批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循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
(3)审批程序不符合有关要求;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5)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6)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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