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监督管理
  • 2017-01-17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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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我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直销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直销企业有无在未经批准区域从事直销活动;
(二)直销企业有无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
(三)直销企业有无违规招募、培训直销员以及直销员的计酬等违规行为;
(四)直销企业有无传销等违法经营行为;
(五)直销企业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由市工商局统一组织,以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针对重大隐患问题、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市工商局报告,或由市工商局组织力量查处;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三)日常监督检查:以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以罚款;
(三)依法取缔;
(四)责令直销企业撤销直销员资格;
(五)吊销营业执照、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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