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示信息监管
  • 2017-01-17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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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对象
企业公示信息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登记、备案信息;
(二)企业年度报告;
(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其它公示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二)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企业确定检查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定向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经检查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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