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获证企业和产品。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纳入依法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行为。
2、是否存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证产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品等行为。
3、是否存在假冒侵权和假冒许可证标志等行为。
4、生产的产品与其型式批准证书是否一致。
5、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
6、企业质量、计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各级质监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市、县(区)局在省质监局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含重点、非重点)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1、定期检查。一般一年检查一次。
2、不定期抽查。对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各地质监部门切实履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获证的计量器具(含国家重点、非重点管理)生产企业的检查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对本辖区内获证计量器具(含重点、非重点管理)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产品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
2、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省质监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封存涉案物品等措施。并根据调查情况,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1、对于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活动的,被委托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而接受委托、制造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2、对于未另行办理新增项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新增项目计量器具的,未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计量器具的,未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限期办理许可;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3、对于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4、对于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5、对于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6、对于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经县级以上质监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7、对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予以撤销,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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