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2、针对消费者关注度高、质量隐患大的产品组织专项检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辖区内获证企业的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其中《获证企业巡查、回访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和抽取样品。
2、专项检查可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3、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5、发证检验机构每年1月30日前向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上年度《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工作自查报告》,并对年度工作自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被指定未满一年的许可证检验机构,可在下一年度提交年度工作自查报告。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发证检验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填写《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年度工作自查审核汇总表》报市局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办公室。
发证检验机构应当参加质检总局、省局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项目比对试验,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规定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属实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2、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当地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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