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
  • 2017-01-16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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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任务之一,具体包含28大类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三类对象。为切实加强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含小作坊,下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关检验监测机构与检验人员,生产许可技术审评机构与核查人员,县、区(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监督检查企业从事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检验监测机构与检验人员、生产许可技术审评机构与核查人员开展相关活动,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监督评审;
(二)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重点品种组织专项检查;
(三)组织开展食品与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抽检监测;
(四)根据投诉举报,对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县区(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根据企业风险等级和监管类别,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执法检查、整改回访等要求。
市、县区(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监管人员(另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检查工作和抽取样品。
(二)专项检查由市、县区(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开展。
市、县区(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县区(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县区(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规定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书面检查,并按照要求实施现场核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对行政许可审批、企业日常监管等工作力度,发现问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市、县区(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规定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证后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不定期对县、区(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证后监管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
(三)对在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中发现注册技术审评专家(审查组长、审查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现场核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注册技术审评专家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审查员资格六个月、取消审查员资格等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抽检监测机构违反抽检监测规定、年度报告检查不符合要求或者不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等,暂停抽检监测任务,责令限期改正;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处理。
被撤销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从事许可证检验工作。
(五)市、县区(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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