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各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湘食药监发[2010]14号)、《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的通知》(湘食药监发【2016】29号)、《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湘食药监发【2016】30号)
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作为全市食药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全市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县区(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建立的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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