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监管
  • 2017-01-16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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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药品生产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提高日常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我市药品生产的质量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药品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监督检查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要求。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药品生产是否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原料药、制剂、体外诊断试剂、医用氧、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是否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其附录组织生产。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包括药品GMP跟踪检查);
(二)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进行有因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内所有药品生产企业每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根据投诉举报或省局交办的任务,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有因检查。
(二)县区(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配合、参与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关注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发现、制止药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三)专项检查可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的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各级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涉嫌违法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二)各级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缺陷的,要求企业改正,并加强日常监管。
(三)发现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存在违法和不当行为的,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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