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 2017-01-16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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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经营安全监管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管,有效保障销售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食品经营者,包括食品销售者(含酒类批发经营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监督检查各食品经营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食品经营者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2.针对重点食品、食品添加剂组织专项检查;
3.组织开展食品的专项抽样检验。
(四)监督检查程序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监管工作要点,突出巡查重点,完善巡查方式,提高巡查效率,层层落实巡查监管责任,严格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食品质量、经营行为和食品经营者自律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监督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监督食品经营者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1)负责监督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并由食品经营者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备查。
(2)负责监督食品经营者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由食品经营者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3)负责监督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者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2.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监督食品经营企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或批发记录义务。
(1)负责监督食品经营企业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负责监督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3)负责监督食品批发企业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食品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进货或销售记录台账。
3.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鼓励引导食品经营者采用和创新食品安全管理手段和方式。
(1)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经营者依法对查验的许可证件、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以及建立的进销货台账,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实行计算机管理。
(2)鼓励和引导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检。
(3)鼓励和引导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与食品生产加工基地、重点企业建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机制。
4.依法监管网络食品交易。检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是否审查了许可证。
5.依法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经销的食品,其来源与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是否一致,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6.依法监督检查经营者经销食品的包装标识。检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进口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
7.依法监督检查食品市场开办者履行义务。检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是否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是否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8.依法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的自律情况。检查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查验义务,是否进行查验记录、质量承诺,是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退市等。
9.依法加强对预包装食品经营的监管。对预包装食品,重点监管其质量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项目。监管食品经营者销售标签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预包装食品;监管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10.依法加强对散装食品经营的监管。对散装食品,重点监管食品经营者在贮存散装食品时,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在销售散装食品时,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在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11.依法加强对进口食品经营的监管。对进口食品,重点监管其质量合格证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进口相关手续等项目。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没有中文标签或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食品。
12.依法监督检查经营者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主动退市的义务。监督检查经营者是否对被告知、通报或者自行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由于经营者原因造成的,应当召回,并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13.对经营者未依法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责令其召回或停止经营。
14.依法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监管。
(1)负责监督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否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2)负责监督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要求的施行情况;
2、国家、省级、市级部署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完成情况,如专项整治、监督抽检等;
3、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专项督查或采取自查、交叉检查、抽查、暗查暗访的方式进行;对餐饮服务单位采取明查、抽查、飞行检查、暗查暗访的方式进行。
2.县区(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餐饮服务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1)对餐饮服务单位许可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2)针对餐饮服务单位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3)针对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时段,对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配送、旅游景区餐饮单位等重点餐饮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4)组织开展食品专项抽样检验;
(5)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6)无证经营行为的查处。
(四)监督检查程序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采取现场检查、监督抽验等方式,对餐饮服务单位实施检查。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检查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使用检查记录表、执法文书等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检查和样品抽检。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采取的措施:
(1)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或督查工作结束后,向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反馈监督检查或督查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进行通报;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报告。
(2)对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存在的问题通报给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督促依法进行处理;督促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单位整改及处理情况进行报告。
2.县区(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单位监督检查采取的措施:
对申办证餐饮单位资料和现场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不予发放许可证,对无证经营的餐饮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根据检查结果更换动态评定等级和年度量化等级,并予以公示。
责令改正: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或监督意见书。对于限期整改的单位,根据责令整改通知书内容进行追踪检查。
查封扣押:在紧急情况下,对相关涉嫌违法物品和场所实施查封扣押。
采样送检:对可疑食品或快检阳性样品现场采样,制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当事人盖章签字确认后送检。
行政处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违法行为可实施当场处罚;调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一般案件程序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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