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监管
  • 2017-01-12 14:26
  • 来源:
  • 发布机构:
  • 【字体:   
一、监督检查对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情况、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环评机构进行抽查,对环评机构进行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
对注册地在本市的所有环评机构,市环保局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环评机构资质发生变更或申请延续时,市环保局实行预审;对环评机构的投诉举报事项,市环保局进行调查核实。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现场检查、查阅相关资料、部门打分、专家审查、定期考核、信息公开等措施对环评机构进行监管,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对环评机构作出相应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环评机构抽查程序:
(一)省环保厅告知市环保局抽查环评机构相关要求;
(二)市环保局根据省厅要求进一步明确抽查组成员、被抽查单位、抽查时间、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
(三)赴被抽查单位,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与相关人员面谈等形式进行抽查;
(四)向省厅报送抽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对环评机构考核程序:对环评机构的考核由环评文件质量考核、管理规范性考核、服务质量和环评文件评优四部分组成。环评文件质量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抽查考核,日常考核由环评报告评审会专家考核和环保部门及环评技术评估机构考核组成;抽查考核由市环保局从各环评机构报送的环评文件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环评报告,由熟悉环评业务的技术人员和环评管理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进行打分。管理规范性考核由环评机构对照环评机构自查评分表进行自查打分,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抽查。服务质量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评机构进行打分,同时由项目业主对承担环评咨询服务的环评机构服务质量进行打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环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厅提出建议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环评机构未按照其资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国家部委网站 -
- 市州政府网站-
- 省直单位网站 -
- 县区网站 -
- 市直部门网站 -
关于本网|联系我们|郑重声明|网站地图

主 办: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 办:永州市数据局(永州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网站标识码:4311000024    版权所有: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备案序号:湘ICP备05009375号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
E-mail:yzcity@163.com    
联系电话:0746-8379670(受理网站建设维护,报错和不良信息举报等相关事宜)    

  • 湖南省人民
    政府网
  • 永州市人民
    政府网
  • 三湘e监督
  • 监督一点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