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市转移许可单位,固体废物进口单位,进口废五金、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废物加工利用定点企业,县区环保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
2、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市转移许可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转移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跨市转移是否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
3、固体废物进口单位是否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保部关于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等规定,从事加工利用活动。
4、进口废五金、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废物加工利用定点企业是否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等的要求,从事废五金、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废物的加工利用活动。
5、县区环保部门日常监管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区环保局负责日常监管。市局应对属地县区环保部门进行稽查。
市环保局对县区环保局日常监管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县、区环保部门对获得许可的单位实施日常监管。监管频次为每季度不少于1次,其他法律或文件有要求的,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检查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检查污染防治运行情况等方式,对许可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盖章、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2、市环保局对县、区环保局实行定期、不定期检查。
检查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监管记录、对许可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县区市环保局日常监管工作进行检查。
3、市环保局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市或县区环保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对违反危险废物跨市转移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3、发现进口废五金、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废物进口利用定点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环保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及《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发现固体废物进口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按照环保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构提出处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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