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对象
受市环保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监督内容
市环保局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方式
市环保局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措施
市环保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程序
市环保局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市环保局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市环保局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市环保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和相关监督。
市环保局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市环保局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对市环保局工作考核的内容。
六、监督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环保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市环保局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市环保局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四)因受委托机关及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市环保局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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