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区人民政府减排工作的管理
  • 2017-01-12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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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监督内容
半年、年度污染减排工作完成情况,包括:总量减排计划实施及完成情况、减排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工程治理项目及责任书项目完成情况。
三、监督方式
减排日常核查、半年、年度和五年减排核查,采取减排对接、听取工作汇报、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措施
(一)确定各县区年度减排目标;
(二)审查各县区年度减排计划;
(三)对各县区开展日常减排核查;
(四)组织核查组进行半年和年度减排核查;
(五)配合国家开展日常核查和定期核查;
(六)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督查。
五、监督程序
(一)每年初审查并确定各县区上报的年度减排目标和年度减排计划;
(二)每年对县区开展两次减排日常核查,上、下半年各一次;
(三)每年7月和次年1月,市环保局配合市政府对我市的半年和年度减排核查;市政府核查之后,对县区进行半年和年度减排核查,听取县区对减排工作进展情况介绍,对重点减排项目和工程进行资料审查及现场检查;
(四)通报各县区半年和年度减排结果、市政府责任书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等。
六、监督处理
对未完成时间进度要求、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或者不减反增的地区进行减排预警、区域限批,约谈相关县、区政府领导;对核查中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进行通报、挂牌督办。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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